一、受理部门
本市各级税务机关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不服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举行听证,听取被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意见。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办事条件
(一)申请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民对税务机关拟将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持有异议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拟将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持有异议的。
(二)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五、办事程序
(一)当事人应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二)税务机关对听证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受理;对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审核确认有关委托事项。
(三)税务机关在受理听证后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四)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听证申请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按时举行听证。
(五)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六、办事时限与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
(二)办事结果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税务机关负责人根据听证笔录记载的事实情况作出是否变更原拟将作出的处罚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
一、受理部门
本市各级税务局(分局)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办事条件
(一)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在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间内提出复议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税务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复议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电话、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邮政编码)。
2、申请人委托复议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附委托人的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
3、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
4、被申请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5、税务行政复议请求以及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6、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五)税务行政复议前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办理程序
(一)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六、办事时限与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二)办事结果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