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三、许可申请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总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分支机构除外)。
四、需提交的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领购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5、发票专用章印模。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五、实施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二)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接收申请:
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
(三)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许可
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核发《发票购用印制簿》(《发票购用印制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在办税服务厅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
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六、审批期限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申请领购发票
一、受理部门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办税服务厅。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需提交的材料
1、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
2、经办人员《办税员联系卡》;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实施程序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购用统一发票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单》(以下简称“两单”),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送交填写好的“两单”和《发票购用印制簿》。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四)主管税务机关按审核结果向纳税人发售发票。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同时携带税控IC卡,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的同时,对纳税人税控IC进行写卡操作。
(五)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指定专人领购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动,领购发票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办理更换经办人手续。
六、办事期限
发票管理窗口收到纳税人提供经审核的“两单”的当天发售发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复函》(沪价行〔1999〕第32号、沪财综〔1999〕第057号、发改价格〔2003〕2210号)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一、许可申请受理场所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
二、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许可申请条件
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单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自行设计发票式样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可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或票种除外。
四、需提交的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书面情况说明;
3、《发票购用印制簿》;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仅限于首次申请印制出口专用发票);
5、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登记表》;
7、《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
8、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样张一式二份。
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五、实施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二)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指定的办公场所或办税服务厅接收申请:
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
(三)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许可
颁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办税服务厅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
出具《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六、审批期限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