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国税总局下发了国税发[2003]2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原执行文件中有关核定代表机构采取何种纳税方式的问题有较大改动。自2003年7月1日起,部分外国企业驻沪代表机构的纳税方式须重新核定。
各代表机构应对照总局通知有关规定,确定各自是否要重新确定纳税方式。如须调整纳税方式的,应在2003年8月15日之前,携带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方式核定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外[2003]33号
市财税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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