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起至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本市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需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纸质报表的同时还可在本网站下载《上海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客户端(A类)》和《上海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客户端(B类)》软件,纳税人可按规定在输入数据后随同纸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本年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居民企业还应下载《上海市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填报,与《上海市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客户端(A类)》一同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137号令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4]财法字第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 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0号)。
财税三分局、财税七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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