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 税务预登记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税务登记提供表式下载功能。
开业税务预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可以通过社会公众网连接上海财税网站,进行网上表式下载。纳税人将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包括房室、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连同办理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4、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受理处; 2、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税务分局; 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第三、七分局。
友情提示
根据《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沪国税征[2006]12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现有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分散受理、集中核准、统一制证”的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地进行实地核查。请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网上预登记提供表式下载功能。对上述改变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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