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本市内资企业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137号令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1994]财法字第3号)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国税发[2006]56号 )
各区县税务局、财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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