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上办事/财政网上办事/会计考试类
搜索: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相关表格下载
 
       [字体: ]     在使用本功能前请确认在浏览器的安全设置中将ActiveX控件设置为"启用"状态 
 
点击此处下载  点击此处察看样表或说明

业务概述  业务流程 相关政策 相关机构


  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业务概述  业务流程 相关政策 相关机构


 



业务概述  业务流程  相关政策 相关机构


  一、许可项目名称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二、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3、《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
  依法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原件/复印件)

1

申请书

原件

1

通用文书1

2

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原件

5

附件一

3

协议或章程

复印件

2

 

4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

1

 

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

2

 

6

业务负责人

复印件

2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7

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原件

1

含业务负责人

8

专业从业的证明材料

复印件

1

如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等

9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复印件

2

 

10

财务管理制度

复印件

2

 

11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复印件

2

 

1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13

经办人身份证

原件

1

 

14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2

适用于

15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委托申请

16

其他主管财政局认为需要的材料

 

 

 

 

 

注:

1、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租赁期一年以上,含一年)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2、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件还应在申请时候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法定代表人与业务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二)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接收申请:
  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
  (三)主管财政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各主管财政局根据法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许可
  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受理场所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
  向申请人下达《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许可申请审批期限
  各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七、许可受理场所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持申请材料到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八、其他事项
  (一)变更许可登记事项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包括机构税务登记注册地和经营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财政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原件/复印件)

1

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通用文书9

2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3

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2

 

4

更换业务负责人证明材料

复印件/原件

复印件各2,原件1

注(2)

5

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

1

 

6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7

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变更申请

8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