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一、许可项目名称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二、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3、《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三、申请条件 依法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四、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
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数量 |
备注 |
|
(原件/复印件) |
|
1 |
申请书 |
原件 |
1 |
通用文书1 |
|
2 |
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
原件 |
5 |
附件一 |
|
3 |
协议或章程 |
复印件 |
2 |
|
|
4 |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各1 |
|
|
5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复印件 |
各2 |
|
|
6 |
业务负责人 |
复印件 |
2 |
|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
7 |
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 |
原件 |
各1 |
含业务负责人 |
|
8 |
专业从业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各1 |
如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等 |
|
9 |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 |
复印件 |
2 |
|
|
10 |
财务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2 |
|
|
11 |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
复印件 |
2 |
|
|
12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2 |
|
|
13 |
经办人身份证 |
原件 |
1 |
|
|
14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2 |
适用于 |
|
15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委托申请 |
|
16 |
其他主管财政局认为需要的材料 |
|
|
|
注:
1、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租赁期一年以上,含一年)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2、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件还应在申请时候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法定代表人与业务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五、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 (二)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接收申请: 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 (三)主管财政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各主管财政局根据法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许可 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受理场所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 向申请人下达《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许可申请审批期限 各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七、许可受理场所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持申请材料到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八、其他事项 (一)变更许可登记事项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包括机构税务登记注册地和经营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财政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数量 |
备注 |
|
(原件/复印件) |
|
1 |
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通用文书9 |
|
2 |
工商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2 |
|
|
3 |
税务登记证 |
复印件 |
2 |
|
|
4 |
更换业务负责人证明材料 |
复印件/原件 |
复印件各2,原件1 |
注(2) |
|
5 |
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
复印件 |
1 |
|
|
6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
|
7 |
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变更申请 |
|
8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