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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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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建立和完善持证人员信息档案,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相关信息,根据《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凡在本市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或持证人员由外省调入本市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均需填写《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本市持证人员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中未包含的信息变更,也需要填写《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本窗口附有《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格式及填表说明,此表可作为正式表格使用,申请人/持证人员可以按需下载此表并按说明的要求填制后,在办理申请/注册/变更/调转手续时,将其连同申请表或登记表,以及其他材料一并交有关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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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下载此表格并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每人填写一份。
  (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相关事项。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审核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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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从业档案,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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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地址:中山南路865号,邮编:200011,电话:63689900);
  上海市财政局第七分局(地址:建国中路31号,邮编:200025,电话:64459814);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二)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或者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按户口(居住)所在地申请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区、县财政局

指定的受理场所

   

邮编

电话

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财政局

合欢路2号

200135

68542222-88916

长宁区财政局

长宁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茅台路476-1号

200050

52065656

徐汇区财政局

徐汇区财政培训中心

建国西路652号

200030

64718058

黄浦区财政局

黄浦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

四川中路49号

200001

63529744

闸北区财政局

闸北区财政局

天目中路383号

200070

63179911

静安区财政局

静安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陕西北路1058号

200040

62278881

杨浦区财政局

杨浦区财政局

凤城四村8号
(近黄兴路抚顺路口)

200093

65018811

虹口区财政局

虹口区会计管理中心

飞虹路380号

200086

25658819

卢湾区财政局

卢湾区财务会计管理服务中心

斜土路222号

200020

63262020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财政局

北石路631号

200333

52564588

金山区财政局

金山区财政局

朱泾镇人民路39号

201500

57334778

南汇区财政局

南汇区财务会计管理中心

惠南镇听潮二路28号

201300

58020839

松江区财政局

松江区财政局

谷阳北路321号

201600

57810007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区财政局

青浦镇城中北路5号

201700

59734849

闵行区财政局

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

莘建东路201号

201100

34120853

嘉定区财政局

嘉定区财政局

仓场路3333号

201800

69985327

宝山区财政局

宝山区财政局

友谊支路238号

201900

66785177

奉贤区财政局

奉贤区财务会计管理中心

解放东路488号

201400

33611053

崇明县财政局

崇明县财政局

崇明人民路60号

202150

69613740



样表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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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

  

  本表由申请人向主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时,或持证人员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每人填写一份,填好后连同申请表或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一并交主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留存。本表的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1.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墨水笔填写。
  2.表头“编号”栏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号。
  3.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或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的同时,对本表中阴影部分的栏目,可不重复填写。申请人在办理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时,无需粘贴照片。
  4. 最高学历(位)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①博士和硕士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专业毕业的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②本科和大专指正规全日制院校本科、专科毕业或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自学考试”及“五大”本科、专科各专业毕业的学历;
  ③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毕业学历。
  5.所学专业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①所学专业是指最高学历(位)所对应的专业;
  ②其他是指除表中所列的前6项专业以外的专业。
  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①既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又有其他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也必须选填此栏;
  ②在取得途径中,评审是指1992年7月30日以前通过评审取得的;考试是指1992年以后通过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认定是指按有关政策规定认定的,如果评审或认定以后又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证书的,应选填考试。
  ③发证或批准单位栏中,如评审、认定取得的,应按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或认定的单位填写,如考试取得的,应按证书照片上所盖钢印的单位填写。
  7.其他类专业技术资格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或多项,其中,既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又有其他类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也必须选填此栏。
  8. 参加会计工作时间一栏仅限于曾参加过会计工作且属于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填写:
  ①在1990年以前从事过会计工作;
  ②2002年以前持有有效的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在持证期间从事过会计工作。
  9.现任职务栏在选填项中任选一项,其中: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经济组织中所配备的会计机构的负责人员;
  ②会计主管人员是指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在本单位的有关机构中所配备的主管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或者在办理本单位财务会计业务的专职人员中指定的主管人员。
  10.凡与工作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必须填写工作单位相关信息栏,并加盖单位公章。
  11.会计电算化证书发证部门栏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即可。
  12.本人办理申请/注册/变更/调转事项的,必须在“本人签名”处签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注册/变更/调转事项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处签字。
  13. 办理申请/注册/变更/调转事项时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相关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确认或加盖工作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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