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和重大政治任务,为此,国家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帮助困难群体就业。自2002年以来,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的下岗再就业政策,与之前出台的有关促进就业政策一起,共同发挥税收政策在就业工作中的综合效应。
沪财法[2006]38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税[2003]192号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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