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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支出功能分类是根据职能而不是根据部门、单位名称设置科目的,所以二者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另外,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很多,各地的机构设置和部门、单位的名称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地方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应按职能选择相应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具体方法如下: 1、凡单位职能单一、明确的,其支出直接在相关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中反映。如保密局支出列入204“公共安全”类下09款“国家保密”科目。 2、凡部门和单位支出涉及多种支出功能分类的,应按实际支出情况分解到各有关支出功能科目反映。有些涉及多项功能的混合性支出可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解。无法按比例划分的,按大数原则,归入主要功能分类科目。确实不宜分解的,可归入最主要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如某学校既有普通教育又有成人教育,可根据学生人数,按比例进行适当分解。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确定的分解支出的方法,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同意并备案,确定的方法应遵循一贯性原则,不能随意变动,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变动,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同意并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