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审批事项 |
审批依据具体内容 |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制发机关、文号 |
实施依据制发机关、文号 |
审批机关 |
|
|
|
1 |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或者采购外国货物、工程、服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公布,)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公布,) |
市、区县财政局 |
|
|
2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办法》第五条“ 先行回收投资的审批机构为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机关”。 |
部门规章 |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第28号令) |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1996]外经贸法发第658号);3、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第28号令) |
市财政局 |
|
|
3 |
部门预算编制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汇总本级总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按照规定期限报上一级政府”?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
市财政局 |
|
|
4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59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 |
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市政府17号令);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
市财政局 |
|
|
5 |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10项,实施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 |
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市政府第54号令修正);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 |
市财政局 |
|
|
6 |
财政退库事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地方预算收入的退库,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9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
市财政局 |
|
|
7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初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46项,“实施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2、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第29号令);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农[2005]15号) |
财政部 |
|
|
8 |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49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8第9号);3、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4]10号) |
市、区县财政局 |
|
|
9 |
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54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企一[1997]127号);3、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9]306号);4、关于“15”计划期间继续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贴息通知》(民委发[2001]75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72号) |
市财政局 |
|
|
10 |
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初审) |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60项“实施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3、财政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财金[2000]183号);4、财政部令2006第3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
|
11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初审) |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61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
1、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2、财政部令2006第3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 |
财政部 |
|
|
12 |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第二条“由于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及财政监督工作已实行属地化管理,因此,原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地方企、事业单位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均应在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 |
部门文件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2]166号)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2]166号) |
市财政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