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审批事项 |
审批依据具体内容 |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制发机关、文号 |
实施依据制发机关、文号 |
审批机关 |
| 1 |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五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扬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沼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3号) |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年第13号);2、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 |
财政部、市财政局 |
| 2 |
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四条“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年第13号);2.财政部《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财会协字[1993]第119号);3.财政部《<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业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93)财会协字第134号]
;4.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94)财会协字第81号] 5.财政部《<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 |
财政部、市财政局 |
| 3 |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2、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国主管单位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 |
法律 |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1999]24号);
2、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 |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1999]24号)
2.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 3.市财政局《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 |
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 |
| 4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第四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
法律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2年6月29日通过) |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2年6月29日通过);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31号令);3、《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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