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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法[2004]13号)规定,本市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各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在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公开大厅的电子触摸屏上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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