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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编号”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人填写;本申请书“编号”五位,第一位为申请事项编号,第二位为子项目编号,没有子项目的为“0”,后四位为顺序号。如: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第一份申请编号为:100001。 申请事项编号依次为: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10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21 拆本使用发票——22 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23 跨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24 企业自印发票——25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30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40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50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60 (2)申请人是个人的,在第一行“身份证件”栏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3)本申请书需经申请人签章,方为有效;申请人是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处签字。 4、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