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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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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编号”由税务机关受理人员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人填写;本申请书“编号”五位,第一位为申请事项编号,第二位为子项目编号,没有子项目的为“0”,后四位为顺序号。如: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第一份申请编号为:100001。
  申请事项编号依次为: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10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21
  拆本使用发票——22
  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23
  跨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24
  企业自印发票——25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30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40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50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60
  (2)申请人是个人的,在第一行“身份证件”栏填写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
  (3)本申请书需经申请人签章,方为有效;申请人是个人的,由申请人签字;申请人是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须在“经办人”处签字。
  4、本申请书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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