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符合享受贴息政策的家庭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后,以首付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的起始时间。其签订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首付房款及取得购房发票的日期均须在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限内。 2003年6月1日以后购房,符合收入受理标准条件,因单价、二手房总价不符合当时贴息政策规定房价标准而不能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家庭,如符合这次调整后的房价标准的,可从2005年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