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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2004年底前的房价标准为: (1)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 (2)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的二手房; (3)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商品住宅,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政策。 自2005年1月1日起,商品住宅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调整为不超过4500元;二手房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单价超过4500元但总价不超过33万元;商品住宅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政策,调整为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4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 享受贴息政策的家庭,在政策期内享受贴息的商品住宅仅限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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