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凡在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使用本市住房商业性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购买本市一套自住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并按规定向本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并做出诚信承诺的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享受本市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贴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