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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贴息登记点
市财政局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
地址:外马路928号一楼大厅
电话:62489720
贴息审核结算受理点
购房贷款贴息结算处
黄浦代理点 新桥路68号
虹口代理点 临平北路35号
长宁代理点 天山路1827号
徐汇代理点 虹桥路188号706室
杨浦代理点 黄兴路402号
普陀代理点 北石路579号
闸北代理点 中山北路198号
卢湾代理点 斜土路313号
静安代理点 昌平路991号
浦东代理点 合欢路2号
闵行代理点 沪闵路6555号
宝山代理点 淞滨路28号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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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以贷款方式购买本市一套自住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包括二手房),且购房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公布的标准(2007年为20668元),并按规定向本市财税机关申报个人收入并作出诚信承诺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以下简称“购房家庭”),可按本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 在本规定政策期内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不享受本规定的政策。
◆ 对已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且面积超过本规定享受政策面积条件的非动迁居民家庭,不享受本规定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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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执行期为2003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具体以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后,支付购房款并取得购房发票日期的当月为享受贴息政策起始时间。
◆ 购房家庭在政策享受期内提前还清购房贷款的,自还清贷款次月起不再享受贴息政策。
◆ 在政策执行期内,购房家庭上年人均年收入,在购房当年高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但在以后年度又低于市财政局公布的受理标准,可自低于受理标准当年的1月1日起,享受贴息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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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条件:
在2004年底前的房价标准为:
(一)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
(二)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的二手房;
(三)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商品住宅,按 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政策。
自2005年1月1日起,商品住宅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调整为不超过4500元;二手
房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单价超过4500元但总价
不超过33万元;商品住宅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超过幅
度在3%以内的,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政策,调整为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4500元,但建筑面积超过90
平方米、超过幅度在3%以内的,按90平方米计算享受贴息。享受贴息政策的家庭,在政策期内享受贴息
的商品住宅仅限一套。 ◆
贴息标准:
在2004年底前的房价标准为:
(1)购买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000元的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5%的贴息。
(2)购买每平方米单价在3000元至3500元(含)的商品住宅的购房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 的贴息。
(3)购买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的二手房的家庭,最高可享受购房贷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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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贴息。
自2005年1月1日起,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5%贴息标准的,商品住宅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000元调整为不超过4000元;享受购房贷款总额10%贴息标准的,商品住宅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不超过3500元调整为不超过4500元,二手房由原来规定的每平方米单价超过3500元但总价不超过25万元的调整为每平方米单价超过4500元但总价不超过3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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