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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免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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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本市单位职工按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在规定的面积之内,免征契税。
3.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不超过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的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4.对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及外交人员,经外交部确认,免征契税。
5.对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6.对承受“四荒”(荒山、荒滩、荒沟、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7.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受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
8.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相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因处理不良债权而取得债务人的抵债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9.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减按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经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必须补缴原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对符合减税或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提出申请报征收机关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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