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不超过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的部份,给予免税照顾;超过部份,按规定征收契税。 对原土地、房屋权属作价补偿费和货币化安置款,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核定,超标准的部份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