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办理步骤

  关于契税减免申报和备案管理
  (一)凡属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或市政府确定的特殊项目(指继续由市房地局登记处办理权属登记的市政府指定项目,下同),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市局受理窗口提出减免申报,由市财政局办理减免手续。
  (二)不属市财政局受理的契税减免项目,凡由单位提出契税减免申报的,各区、县财政局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中契税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市财政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凡属个人提出契税减免申报的,由各区、县财政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15日内自行备案。
  备案资料为:与减免申报相关的批文或认定书、《契税纳税(减免)申报表》、《单位契税减免备案明细表》。其中《单位契税减免备案明细表》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审核人应对申报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各区、县财政局审核人员应于审核当日在《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或《契税纳税(减免)申报表》的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核同意的意见,注明减免耕地占用税或契税的金额及有关减免的依据,加盖征收机关征收业务专用章后,将《耕地占用税纳税(减免)申报表》或《契税纳税(减免)申报表》(纳税人留存联)退申报人。
  2、市局受理窗口审核人员自受理减免申报之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自收到相关资料之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制发(指符合减免规定)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市局受理窗口。《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市局受理窗口留存,第二联市财政局留存。
  市局受理窗口应在收到《通知书》的当日,开具《耕地占用税减免核定书》或《契税免税证》、《契税免税贴花》,以保证将减免凭证发至申报人。
  3、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800*600分辨率,16Bit颜色、
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