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财政机关在评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时,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证复印件;
(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具备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所有财务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四)《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情况表》复印件;
(五)依法制定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
对于自荐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除上述文件、资料外,还应填制并提供《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1)。
主管财政机关评定单位适用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应自评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评定结果通知被评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见附2)。
主管财政机关应将各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及日常分类管理的有关原始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并妥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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