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措施

   
 对A类单位实行以下A类管理措施:

(一)每年由市财政局通过本市有关媒体公布单位名单;

(二)在两年内免除财务会计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财政部及市政府布置的专项检查除外);

(三)作为评选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四)作为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申报认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和申报审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五)优先办理须批准实施的有关财政鼓励政策事项;

(六)中、小企业需申请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的,可优先办理;

(七)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信息;

(八)享受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其他优惠措施。

 对D类单位实行以下D类管理措施: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并由财政部门落实专人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监管,定期报告整改情况;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外,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由财政部门组织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化培训;

(三)暂缓评审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暂缓认定单位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四)报送的有关财政、财务会计方面申请审批事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有关责任人(包括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

(六)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信息,并建议税务机关强化对其的税收管理和检查;

(七)接受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B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实行常规财务会计管理。

对C类单位除采取常规财务会计管理措施外,还实行以下C类管理措施:

(一)每年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专项检查;

(二)根据检查和评定情况,由主管财政机关督促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800*600分辨率,16Bit颜色
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