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条件
     各单位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必须保证所用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符合我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须符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及《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2]35号)的要求,并应取得同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证书》。
  (二)凡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均须达到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取得合法使用权。
  (三)配备专门或能保证独立运行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终端。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操作、维护计算机软硬件人员。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证书》。
  (五)在实施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前,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须同步运行一定时间(具体时间由各单位视情况自行确定),并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六)会计资料的录入、核算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各类会计可见性文档(账证表)必须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采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字迹清晰,按期或满页套打输出统一的会计可见性文档,并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存。所有会计报表数据必须由计算机系统直接取数输出,不得人工修改。
  (七)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应具备符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信息技术会计核算软件数据接口规范》(DB31/T270—2002)的接口。
  (八)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各部门或系统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实施。
  为与电子信息系统控制要求相适应,各单位应当结合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特点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维护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等电算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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