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事项

  (一)变更许可登记事项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包括机构税务登记注册地和经营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主管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制《变更财政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证明变更事项的相关材料,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原件/复印件)
1 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1 通用文书9
2 工商营业执照 复印件 2  
3 税务登记证 复印件 2  
4 更换业务负责人证明材料 复印件/原件 复印件各2,原件1 注(2)
5 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复印件 1  
6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7 机构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变更申请
8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9 其他主管财政局认为需要的材料      
  

注:(1)被许可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件还应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2)被许可人更换业务负责人证明材料是指机构撤换业务负责人的会议纪要或决定,新负责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上材料为复印件)以及在机构专职从业的证明材料及书面承诺(原件)。
  (二)年度申报
  1、被许可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主管财政局报送下列材料:(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工商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3)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4)主管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材料要求
  被许可人提交的年度申报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被许可人原专职人员(不包括业务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新进专职从业人员除应提交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外,其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件还应在申报材料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新进专职从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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