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许可申请审批期限
  各主管财政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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