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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申请 (二)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接收申请: 1、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2、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该许可申请。 (三)主管财政局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四)作出许可决定 各主管财政局根据法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准予许可 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在受理场所公开许可决定。 2、不予许可 向申请人下达《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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