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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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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可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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