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成果转化
    1、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科研单位、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045号
    4、农业科学研究机关进行农业试验的土地,免征农业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