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2、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