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职业教育

  1、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2、在金融发放助学贷款上,给予高等职校学生同等的贴息待遇。
  摘自《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本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沪府发[20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