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学生公寓

  1、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合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