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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一阶段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突破方向

  一、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
  从接下去一段时间的税改内容来看,增值税转型在全国推开无疑是重头戏。考虑到东北三省的试点证明改革并不会导致收入下降和投资过热,且转型对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有重要作用,目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此项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在改革初期可以参照东北的做法,在部分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主要是工业企业实施,同时为保证财政收入,实行增量抵扣的办法,在过渡一段时间之后,再平稳转到全额抵扣。由于转型只对一般纳税人有利,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同时有所下降,可以考虑由4%和6%下降为3%和5%。
  增值税转型对纳税人来讲减轻了税负,可以说是一种税收优惠,但仅仅把转型理解成税收优惠是远远不够的,甚至会起误导作用。笔者认为,正是因为很多人包括决策层把增值税理解成一种税收优惠,才会有利用它来“振兴东北”甚至利用它来促进“中部崛起”等等想法。增值税转型是对原来过时的甚至错误的增值税税制的一个修正,是税制的一个重大变革,它的影响不应该局限在某个局部如某个地区、某些行业,继续在某些地区推广试点是毫无必要的,也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不负责任,不利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正如经济学家吴敬琏所说,生产型增值税是经济增长方式难以转变的主要原因!要把增值税改革理解成是事关全局的一个重大变革,积极、迅速地在全国推广。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推出
  两法合并、推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税改的第二个重头戏。从近几年的讨论来看,推出的时机已经成熟。最大的担心即优惠减少影响外资流入的问题,其实不难解决:对新法实施之前的外资企业保留优惠一直到期满,对新法实施之后的企业按照新税法执行,地区性的优惠也参照上述办法,最长享受5年。可以肯定地说,外资到中国投资的关键的是市场而不是税收因素,因此上述担心其实并不必要。
  从新法的设计来看,目前轮廓也基本清楚。新法将实施法人所得税,将纳税人按国际惯例分成居民企业(注册在中国的内外资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税前扣除上,统一扣除标准、取消计税工资等不合理的扣除规定,税率将从33%下降到25%左右,优惠将调整,外资企业独享的地区性优惠、再投资优惠、生产性优惠等将大部分取消,保留的优惠将主要集中在高科技、环保等方面,且内外统一。
  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讨论十多年,可以说决策层非常慎重,希望能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做到兼顾各方利益。从实际情况来看,似乎对改革的困难想得多了些,对改革的意义想得少了些。笔者认为,所得税改革和增值税一样,是对原来非常不合理的税制的修订,是对广大国内企业的一次松绑,是促进我国企业发展壮大并融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范围竞争的有力举措。目前,从国际上比较,我国的企业普遍十分弱小,在资本实力、技术创新、走出国门等方面都远逊于跨国企业,这同不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有相当大的关系。谈起企业所得税,广大的民营企业主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就“气不打一处来”,每年两会期间有关两法合并内容的提案特别多就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决策层应当充分听取广大国内企业的声音,并下决心迅速立法,通过企业所得税。

  三、房地产税改革
  之所以将房地产税作为今后一阶段税改的重点突破方向,主要原因是基于当前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不完善、地方财政的困难,地方税改革的滞后等因素。房地产税的改革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当然,我国的房地产税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改革。
  这一轮税制改革,谈到税种改革的较多,谈到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则较少。这并不是说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不存在问题,恰恰相反,1994年建立的分税制,日益暴露出各种各样的矛盾。简单说,目前的分税制解决了中央财政的危机,但是却将地方财政拖入新的危机。同1993年相比,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体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上升,直接原因就是重要税种收入大部分归属中央,而地方税税制则僵化落后,收入增长乏力,收入弱小难以满足地方财政需要。客观地讲,各地出现的乱收费、农民负担难以下降等问题以及出现普遍的县以下财政困难,都源于不合理的分税制。分税制的改革内容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壮大地方税,作为很有发展潜力的地方主体税种,房地产税被抱有很大期望。
  房地产税的改革是建立新型的房地产税(即物业税)。其内容主要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房地产税费标准、扩大纳税人面主要应将个人纳入到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将计税依据从折扣后原值改为评估值等。建立新型房地产税的关键是合理确定普通居民的税收负担,同时解决房地产评估带来的谁评估、怎么评估等问题。
  出台房地产税还会有另外一功。近两年来,各地房价涨幅惊人,尽管政府出台大量政策,但政策犹如武侠小说中的“劈空掌”――没有发挥出威力却掌掌劈空!政策效应极差,各地房价依然故我地上涨。房价上涨虽然使购房者买房成本增加,但并没有增加用房成本,如果出台房地产税,使纳税人保有房地产的成本上升,对购房者尤其是投资性购房者的买房积极性应当会有抑制作用。

  四、能源税的改革
  考虑到我国能源供应日趋紧张和国际市场日益上涨的能源价格,能源问题将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抓手。能源税主要包括资源税和燃油税,这两个税种对我国能源消费都非常重要。
  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方向已经明确,提高税率,同时实行从价征收。近几年来,原油、煤炭、有色金属等能源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使资源开采企业大发其财,但是同企业大幅增加的利润相比,国家增加的资源税少得实在可怜,这一方面是因为税率太低,对企业来讲甚至可以说微不足道,另一方面因为税率是定额税率,同销量挂钩而同价格不挂钩,这直接导致政府难以分享资源价格上涨的收益。今年,政府对原油开采企业出台了石油特别收益金,在油价每桶40美元之上征收,尽管可以补偿资源税的部分不足,但毕竟不能完全代替资源税。考虑到资源国有、资源短缺、资源价格飞涨等事实,提高资源税税率,改革资源税计税方式理所应当。
  燃油税是另外一个“难产”税种,1998年就写入公路法的燃油税,由于油价持续上涨和各方利益难以协调等因素,几次三番到了出台的节骨眼上,又被打入冷宫。考虑到燃油税对节约燃油的推动力和相对养路费的公正性,开征燃油税不能一拖再拖,在税制设计上的一些问题如怎样给用油不用路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怎样给用油大户补偿等并不难解决;油价高企可以是燃油税难以出台的一个“拦路虎”,换个思路,油价高更需要节约用油,更需要燃油税。一味地以油价高作为燃油税不出台的理由,很值得反思。尽快出台燃油税,促进燃油的节约使用,改变目前汽车消费过程中的不符合国情的“高消费”现象,是促进建立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上海财税干部教育中心倪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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