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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核算连载一——《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

  一、小企业界定
  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以财会[2004]2号文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这段话可以从以下二方面去理解:
  1.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也就是说这类小企业的会计信息不存在外界或公众的需求。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的企业,由于其会计信息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所以就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当然,这里的不对外筹集资金不包括企业通过银行贷款筹集资金。
  2.经营规模较小由143号文件规定了具体的界定指标,见下表。

 

1—1

统计上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

人数(人)

销售额(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工业

300

3000

4000

建筑业

600

3000

4000

批发业

100

3000

零售业

100

1000

交通运输业

500

3000

邮政业

400

3000

住宿餐饮业

400

3000

 
  说明:同时满足或超过上述指标的不能作为小型企业
  此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2003年11月4日,国字厅,评价函[2003]327号)附件2“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中对其他相关行业的小企业界定如下表:
  表1—2

   

部分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

行业

人数(人)

销售额(万元)

农林牧渔业

500

1000

仓储企业

100

1000

房地产企业

100

1000

金融企业

100

5000

地质勘查和水利环境管理企业

600

2000

文体娱乐企业

200

3000

信息传输企业

100

3000

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企业

100

3000

租赁企业

100

1000

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

100

1000

居民服务企业

200

1000

其他企业

100

1000


  说明:(1)其他企业是指未在表中列示的行业企业,具体包括:从事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的企业。
  (2)如同时满足或超过表中所列指标,不能在作为小型企业。
  二、是否所有小企业都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是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指标界定的小企业都必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不需要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
  1.如果该小企业是以个人独资或合伙形式设立的,由于企业本身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以投资者的个人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税收上也是将企业的经营成果作为投资者个人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这类小企业不能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换言之,《小企业会计制度》只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小企业。
  2.如果该小企业是属于某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该小企业的会计报表需要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报表,因为编制合并报表的前提之一就是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必须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因此,这类小企业也要执行和集团公司相同的《企业会计制度》。换言之《小企业会计制度》只适用于个别会计报表。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小企业的界定条件,也可以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但是,如果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二)执行中需要转换会计制度的情况
  如果执行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以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改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因为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的界定。
  (三)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符合上述指标界定的小企业,既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是,一旦选择执行某一会计制度以后,就应严格按该制度组织核算,不能在执行一种会计制度的同时,又用另一种会计制度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

           上海商学院财会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  董惠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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