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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对违法者的制裁。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法律得以遵守与执行的关键所在。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违反会计法等财务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其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相对人实施的一种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犯罪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附加刑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二、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三、企业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一)财政部门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处罚责任
新通则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通则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第一款、四十三条、四十六条规定列支成本费用的。
2、违反本通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的。
3、违反本通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但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不按本通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4、违反本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国有资源的。
5、不按本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清偿职工债务的。
新通则在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1、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
2、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新通则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不按本通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依照《公司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其他法律责任
新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企业在财务活动中违反财政、税收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新通则第七十六条还规定:主管财政机关以及政府其他部门、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进行处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知法守法,才能依法理财;只有知法守法,才能善始善终。“人之云,非知之难,行之惟难;非行之难,终之斯难。”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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