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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荣恩《内部控制案例》系列连载八——固定资产
 
 
   

 

     
 
 
   

  原广州危改所所长敛财七百万被处死缓

  案例简介

  2001年原广州市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所长周某因犯受贿罪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死缓。他在发包危改工程项目时收受贿赂款人民币375.6万元,港币75万元,美金32万余元。

  

  案例点评

  一个小小的危改所所长居然能够敛财七百万,这不得不让人感叹管理上的漏洞有多大。周某主要依靠发包危改工程项目时手中所掌握的权力,收受各种贿赂,问题就出在发包上。周自身不廉洁奉公,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以权谋私,本质上就存在很多问题。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制度上的缺陷,危房改造工程怎么可以由危改所所长一个人说了算呢?这势必给某些人以可乘之机。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说,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措施就是职务分离,每一种权力都应有相应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固定资产的职务分离制度具体有以下几方面:各种资产需要应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部门、企业内部的建筑或建设部门一般无权首先提出采购或承建的要求。资产请购或建造的审批人应同请购或建造要求提出者分离。资本预算的复核审批人应独立于资本预算的编制人。固定资产的验收人应同采购或承建人、款项支付人在职务上分离。资产使用或保管人不能同时担任资产的记账工作。资产盘查工作不能只有使用人员、保管人员或者负责记账的人员来执行,应有独立于这些人员的第三者参加。资产报废的审批人不能同时是资产报废通知单的编制人。

  危改所也一样需要职务分离,特别是在危改工程项目发包这一重要权力方面,可以引入招投标机制,公开工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如是重大工程还可聘请独立第三方来负责整个招投标过程,以减少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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