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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纳税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先经行政许可,取得印制有办单位名称发票的资格。取得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资格后,持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发票。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印制发票申请。
(2)纳税人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经办人身份证明,领取并填写《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并附需印制发票的样张二套,票样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章等
(3)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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