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受理场所 |
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第三分局(地址:中山南路865号,邮编:200011,电话:63650292); 上海市财政局第七分局(地址:外马路928号,邮编:200011,电话:23013000); (二)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邮编:200011,电话:63185588); (三)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或者与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按户口(居住)所在地申请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