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项(3)——调转
  ①持证人员在本市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复印件)

数量

备注

1

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原件

1

 

2

会计从业资格信息登记表

原件

1

填写相关栏目

3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原件

1

 

4

调入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

原件

1

该证明应载明本人工作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税务登记证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5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办理调转登记

6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件要求申请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并在申请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②持有非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入本市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属会计从业管理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③持证人员调往本市以外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持上述材料,及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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