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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税考试-《税法二》辅导4——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计算例题

 

〔例1〕经济特区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生产性先进技术企业,中方与外方股权比例为6:4.1997年8月开始生产经营,经营期20年,1997年获利40万元,企业选择从1998年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限并获批准。2003年以后该企业被有关部门继续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1997年至2005年的应税所得情况如下:

年度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所得

40

-50

100

110

160

180

230

260

210

    2006年该企业发生以下相关业务,

   (1)2月份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分得的2005年税后利润全部再投资用于扩建本企业生产规模。

   (2)全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4800万元。

   (3)全年发生产品销售成本3150万元,销售费用310万元,管理费用650万元(其中含交际应酬费32万元)。

   根据以上资料和税法相关规定,计算(不考虑地方所得税)

1)1997-2005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再投资可获得退税额。

  (3)2006年允许扣除的销售成本、销管费用、管理费用。

4)该企业2006年度应缴纳外资企业所得税

 

解析:

1)该企业1997一2005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共计

=40X15% + (110+160+180)X 7.5%+ (230+260+210)X 10%

=109.75(万元) 

2)再投资退税

=(210-210X10%)X40%/(1-10%)X1O%X100%=8.40(万元)

3)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4800X0.3%+3=17.4(万元)

2006年允许扣除的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计

=3150+310+650-32+17.4=4095.40(万元)

4)该企业2006年度应缴纳外资企业所得税

=(4800-4095.40)X15%

=105,69(万元)

 

(例2) 总机构设在西部地区的某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股权比例6:4,1996年开始投产,经营期限为1O年,地方所得税率3%。该公司2000年开始获利,从当年起享受免、减税待遇,并在2004年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2005年,该公司自行核算的会计利润为600万元(含从境外A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80万元,A企业所在国所得税率20%;从境内B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20万元,B企业所得税率33%)。

经某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审查,该企业2005年的会计核算资料中,存在下列情况:

(1)“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全年交际应酬费36万元(该公司当年的产品销售收入净额为3000万元,租金收入400万元);列支新产品开发费用12万元(2004年度开发费10万元);列支的职工福利类开支30万元,工会经费4万元;

(2)“财务费用”科目中,列支了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的利息支出22.5万元,借款金额为300万元,利率为9%(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年利率为4%);

(3)“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有对外捐赠款40万元。其中:通过红十字会向某灾区捐款22万元,直接向某校运动会捐赠18万元:

(4)取得某企业捐赠的原材料,价税合计金额40万元,该企业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账户;

(5)当年以机器设备对外投资,账面净值为80万元,双方确认的价值为100万元,对该项业务未做所得税处理(本业务不考虑相关费用和流转税及附加);

(6)2006年3月,该企业董事会决定将2004年计提的30万元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

1)“管理费用(考虑加计扣除)”、“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和福利类开支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2005年该企业境内生产经营活动应纳税所得额。

3)2005年该企业应缴纳所得税。

4)2006年再投资退税额。

 

    分析:

   (1) ①管理费用(考虑加计扣除)项目

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3000×3‰+3+400×10‰=16(万元),实际发生36万元,调增36-16=20(万元)

新产品开发费用加计扣除5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50%=6(万元)

②财务费用项目

2005年度借款利息期间=22.5÷(300×9%)×12=10个月

利息费用扣除限额=300×4%+12×10=10(万元),实际发生22.5万元,可以扣除10万元,应调增22.5-10=12.5(万元)

③营业外支出项目

直接捐赠不得扣除,调增18万元

④福利类开支项目

实发工资=4+2%=200(万元)

福利费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实际发生30万元,可以扣除28万元,调增30-28=2(万元)

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6+12.5+18+2=46.5(万元)

2)2005年该企业境内生产经营活动应纳税所得额

=600-80-20+46.5+40+(100-80)=606.5(万元)

3)2005年该企业应缴纳所得税

=606.5×(10%+3%)+80÷(1-20%)×(33%-20%)

=91.85(万元)

4)2006年再投资退税额

=30×40%÷(1-7.5%-3%)×7.5%×40%

=0.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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