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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税考试-《税法二》辅导3——原外资企业所得税计算总结

 

计算公式:

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税率-税收抵免额

 

1、收入总额:

  (1)一般收入; 

(2)关联企业偏低收入调整; 

(3)收到货币或实物捐赠; 

(4)实物对外投资增值; 

(5)股票(权)转让收入; 

(6)代表机构收入(三种方法); 

(7)非内部处置资产收入; 

(8)咨询企业收入; 

(9)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境外包销收入等; 

(10)会员费收入; 

(11)其他收入(2年以上未付款、外国航空海运收入); 

(12)免税收入(国债利息、境内投资分利、转让股权给100%控股企业、无机构外企转让B股); 

(13)预提税收入(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合作拍片境内分版权、财产转让、担保费、扣缴时间)

 

2、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1)有条件扣除:①借款利息; ②交际应酬费; ③工资五项基金及福利费; ④公益性捐赠; ⑤资产折旧摊销; ⑥其他扣除(损失及坏账准备、保险费、总机构管理费、外企境外已纳税); ⑦亏损弥补(外企合并申报的亏损弥补); ⑧三新研发费加计扣除

  (2)不能扣除: ①资本类支出; ②所得税及资本利息; ③罚没类;④总机构特许权及关联企业管理费; ⑤各项准备金; ⑥资产重估增值摊销; ⑦境外社保费; ⑧非公益及直接捐赠;

 

3、税率(及优惠)

  (1)30%+3%;

(2)24%(沿海开放、老市区、生产性外商);

(3)15%(特区所有、经开区生产性外商、高新区高新、西部鼓励10年、基础设施);

(4)2免3减半(生产性外商、10年、获利年度、选择、追加投资);

(5)出口(产值70%减半)、先进技术(延长3年减半);

(6)其他(5免5减半、1免2减半、农林牧、边远地区);

(6)预提税税率(10%、利息等减免)

 

4、税收抵免

  (1)外商境外分利已纳税(分国不分项计算抵免限额);

(2)投资抵免(国产设备40%,新增所得税、5年、合并分立计算)

 

5、再投资退税

   40%和100%, 再投资条件、 再投资限额、 实际税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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