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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内资服装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业务如下: (1)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房屋出租收入300万元,包装物租金收入200万元(不含税); (2)接受某公司捐赠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 (3)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47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5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小轿车原值5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10万元。 (4)本年度企业从境内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74万元,联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税法规定联营企业适用定期优惠政策,实际上按7.5%缴纳);国债利息收入6万元;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税后收益49万元,已在国外缴纳了30%的企业所得税; (5)主营业务成本3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00万元; (6)产品销售费用600万元(其中广告费500万元,业务宣传费90万元);另外,
2006年发生的超标准未扣除广告费40万元; (7)管理费用2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0万元,研究新产品的费用10万元); (8)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三项经费,分别为210万元和38.85万元(其中包括医务人员的工资及三费;另外工会经费有工会收据,教育经费为实际发生使用;2007年度有员工100人,其中医务人员10人); (9)营业外支出80万元,其中,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向某贫困地区捐款60万元,直接向某灾区捐款2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200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 (1)收入总额: 销售收入=5000+300+200+47=5547(万元),其中47为业务(3)视同销售收入 投资收益=74+6=80(万元),来自于业务(4) 其他收入=11.7+3=14.7(万元); 来自于业务(2)和业务(3),其中业务(3)债务重组所得=50-47=3(万元) 收入总额=5547+80+14.7=5641.7(万元) (2)准予扣除成本和税金=3000+40+100=3140;其中40为业务
(3)视同销售成本 (3)广告费纳税调增=500-5547×8%=500-443.76 =
56.24(上年超标40万元仍不能扣除,结转以后扣除数56.24+40=106.24万元);业务宣传费纳税调增=90-5547×5‰=90-27.735=62.265(万元) (4)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50-(5547×3‰+3)=50-19.641=30.359(万元);三新研发费加扣5万元 (5)工资和三费 工资应调增=210-[(100-10)]×0.16×12]=210-172.8=37.2(万元); 三费应调增=38.85-172.8×(14%+2.5%+2%)=38.85-31.97=6.88(万元) (6)捐赠 纳税调整后所得 =5641.7-3140-600-200+56.24+62.265+30.359+37.2+6.88 =1894.644(万元)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1894.644×3%=56.84(万元),小于实际捐赠额60万元,按56.84万元扣除 (7)境内投资收益已纳所得税额=74÷(1-7.5%)×7.5%=6(万元)。 【可抵免税额=74÷(1-7.5%)×15%=12(万元)】 (8)该企业2007年应纳税所得额 =1894.644-6(国债利息)+6(境内投资收益已纳所得税)-56.84(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5(三新研发费加扣) =1832.804(万元) (9)境外投资收益应补所得税额=49÷(1-30%)×(33%-30%)=2.1(万元) (10)该企业2007年应纳所得税额=1832.804×33%-12(境内投资收益抵免税)+2.1(境外投资收益应补所得税)=594.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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