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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在25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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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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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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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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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注:表中的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20%)后的所得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例:某人参加营业性演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6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0×(1-20%)×30%-2000=12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