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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16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企业一中方员工某月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公司发给其双薪,金额3000元。(以上收入皆为含税收入) 员工工资3400元,根据费用标准扣除2000元,为14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第二级,相对应的税率的10%,速算扣除数为25。则具体算式为: (3400-2000)*10%-25=115元 员工双薪30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第三级,相对应的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具体算式: 3000*15%-125=325元 则该员工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共计44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