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规定,现将本市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本市开始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20日前,申报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他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区县的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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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关于转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公布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具体范围的通知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确定本市外环线以外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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