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规定,现将本市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本市开始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在2007年12月20日前,申报缴纳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他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区县的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