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税务学会章程
(2003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市财政税务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有志于研究财政、税收、国际税收科学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的同志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是中国财政学会、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财政、税收、国际税收理论研究、实务探讨、调查研究、专业培训、学术交流。
  为适应对本团体实施日常行政管理的财税部门体制,以及国家有关学会归口业务指导的要求,本团体内部按财政、税务、国际税收研究进行分工,分别对口国家有关学会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并依法向登记管     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会长或1/2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理事会。
增补理事,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二、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会长或1/2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随时召开理事会。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事理会确认。补选的常务整理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70周岁。如遇特殊情况超过70周岁,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损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损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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