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思路
合理集权、适度分权。合理确定地方税收入规模。
二、原则
一是受益范围原则。凡是受益对象是全国性的民众,支出由中央政府开支的,其税源和收入的征收权限归中央;凡受益对象是地方民众,并由地方政府开支的,其税源和收入征收权限应该归地方。
二是行动范围原则。如果政府的公共服务可以采取统一的行动,可以一刀切的话,这些事务就可以由中央政府负责;而当公共事务需要因地制宜,不宜一刀切的,则应该由地方政府来负责。当然,这一原则还应该以奥茨定理为基础,即如果某一公共服务对于任何公民来说都是一样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可以提供,这时应由地方政府来提供。
三是事务繁简原则。如果公共事务非常复杂,规模庞大,资金密度和技术密度很高,就需要中央政府发挥其优势。如三峡工程就需要由中央政府负责。而公共事务非常简单,规模小,资金密度和技术密度很低的,则应该由地方政府负责。
四是效率原则。首先,从征税成本角度去考察,如果中央征税的成本较低,就应该由中央去征税;如果某项税种由地方征税的成本较低,则应该由地方征税。比如企业所得税如果全部由地方去征,就会出现因流动而避税的问题,因此应该由中央去征。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则应该由地方去征,因为土地、房产不具有流动性,而地方又比较容易了解地价、房产行情。其次,需要考虑征税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如果某个税种划归中央后能够减少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则应该由中央来征收,反之则由地方来征收。
三、具体建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授权沿海发达地区,或者先在上海等地试点,将部分地方税的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并按照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让地方逐步建立起税权合理、税源充分、税基稳定的以财产税和行为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同时修订现行税制规则,让试点地区的地方政府有更多的裁量权,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的纳税、投资环境。
首先,从现有城市经济发展状况来看,房产、土地等资源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城市居民生活资料的组成部分。因此,可分别将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确定权、税法解释权、减免税权、税种开停征权等逐步下放给地方,以便让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特性,采取相应措施:一是进一步扩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取消开征区与非开征区之分;二是平衡税负,合理调整内资、外资地方税的税收政策;三是适当提高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税率;四是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模式,可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权进一步下放到街道(镇),适当改变现有土地使用税入库预算级次,充分调动区县以及街道镇政府对地方税的征管积极性。
其次,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地方税种,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地方税制改革。
上海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特大型城市,在进行地方税制改革过程中,应该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的征管模式应确定为属地化征收,即由属地税务机关征收管辖区内房产、土地的税收;
2、对内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政策,并将原来由市财税分局征收改为由属地的税务分局负责征收;
3、在“属地化征收”前提下,征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由各分局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只要有利于地方税征管,以确保地方税应收尽收,方便纳税人缴纳,不强求一律格式;从市区与郊区地方税征管模式看,由各主管税务所自行征收容易造成抓大放小,注重主体税种征收而忽视地方税征收。
再次,改进现行征管手段,在CTAIS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地方税征管资料应做到有源可寻,为日常税务稽查管理提供方便。
市财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