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分析其积极效应
一是体现了公平性;二是体现了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高度关注民生问题;三是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人道主义精神。
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财政的投入力度还不大。由于政府所要兴办的事业众多,支出压力日趋增大,而且各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公共财政对于社会保障的供给水平还不高,无法对扶贫帮困和救助对象实行全覆盖的托底,资金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强化。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面不广、范围狭窄。
1、现有一些政策的适用主体的局限:(1)只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少数几个基金会的捐赠人才可以享受全额税前扣除,这与国家政策有出入。国务院早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文件中就对此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其联合下发的财税[2001]9号文件对慈善捐赠的全额税前扣除也有所规定,但问题依然是出于试点阶段,没有后续的具体操作性规定出台,难以使此项优惠政策普遍覆盖。(2)内外资企业慈善捐赠的扣除优惠不统一,这种适用主体的差别待遇,有歧视性规定之嫌,在税收公平性上使人存有疑问。
2、税收优惠政策本身范围狭窄,规定内容或量不足,或质不足: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不多,措施力度不够:目前捐赠人3%或30%的税前扣除率不高,力度不大,对内资企业3%的限制尤甚。此外,一些国家实行的其他慈善税收政策,例如公益信托税收政策,我国基本空白。
3、税收优惠政策的操作规范、技术性程序不够完善:许多规定停留在原则性规定层面,有待具体落实和细化;有些规定不统一、不规范,部门之间的不协调现象仍然存在;甚至一些规定即使出台了实施规定,仍然不能现实需要,基层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把握政策尺度。
4、宣传不够、互动有欠缺,社会民众未能广泛知晓慈善捐款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财税政策对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的调控力度不大,仅仅靠政府一家包揽社会救济与推动慈善事业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运用和发挥财政政策“四两拨千斤”的积极效应,制定更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慈善、参与慈善,才能使我国的慈善事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