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问:现在办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税务机关是不是不给企业发《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而只有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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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进[2004]53号)的规定,
  1.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在税务机关完成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原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原登记信息不变的情况下,不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3.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涉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中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企业持重新填写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和原《认定表》或《登记证》等资料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后,向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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