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02号文件中有外贸企业专门针对销项税额的抵扣的说明,但是应纳税额是否能抵扣并未说明.我们操作的方式是:加工费部分我们让工厂开增值税发票,所以我们一直认为,加工费里的17%税金部分作为我们的进项能抵扣应纳税额.不知道是否能这样操作?
 

[字体: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由于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文件规定应纳税的货物,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因此,进项税额的处理也应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即转出)处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 分辨率,16Bit颜色
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